原告:曹军英,女,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云成,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军英诉被告张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曹军英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军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曹军英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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