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凤山,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树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袁章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凤山诉被告上海源树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凤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沈张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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