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则豹,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皖明,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曹则豹与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则豹撤回对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姚伟勇
书记员:翟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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