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华,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项立新,男,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申请人曹华与被申请人项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华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项立新名下银行存款1,30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曹华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项立新名下银行存款1,30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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