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华斌,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锦秋,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标,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平,男。
原告曹华斌与被告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以因申请刑事案件判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华斌撤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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