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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和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屠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和平,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屠东生,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
  原告曹和平与被告屠东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曹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63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21,000元、衣物损失5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64,069.82元。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屠东生赔偿。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屠东生驾驶牌号为浙FN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定区金沙江西路丰庄南路路口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屠东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曹和平无责任。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2018年4月9日,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曹和平因交通事故致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定为XXX伤残。被鉴定人曹和平伤后可酌情给予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50元。
  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申请对原告曹和平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2018年12月4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曹和平因交通事故致左足第1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左足足弓结构未见明显破坏,未达等级伤残。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预交重新鉴定费3,000元。
  被告屠东生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均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律师费1,300元,希望协商解决。事发后,为原告垫付费用8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重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9年2月20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曹和平47,450元,该款应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开户名:曹和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金沙江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屠东生应赔偿原告曹和平律师代理费1,300元,与被告屠东生先行垫付的800元相折抵,被告屠东生应赔偿原告曹和平500元(该款已当庭给付);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且诉讼标的额在50,000元人民币以下,案件受理费决定予以免收。重新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缴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1日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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