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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坤与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坤,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琴,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沪0104民初13685号原告曹坤诉被告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5月10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9)沪0104民初13528号原告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13528号原告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04民初1352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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