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坤,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琴,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沪0104民初13685号原告曹坤诉被告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5月10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9)沪0104民初13528号原告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13528号原告瑞声达听力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04民初1352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