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培生,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云飞,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慧,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培生与被告吴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组成合议庭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格力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置中央空调及新风系统等一套,并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安装、调试,合计价款115,610元。在被告为原告安装完毕后,双方因尾款的交付等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涉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尾款11,56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云飞于2019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曹培生合同尾款4,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培生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羊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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