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士文,女,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清祖,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彬,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中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叶扣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华荫,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贺,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士文诉被告周清祖、周彬、上海中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士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3元,减半收取计1,721.50元,由原告曹士文负担。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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