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大帅,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懿赟,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一歆,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曹大帅与被告杜一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大帅的委托代理人董懿赟、被告杜一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大帅诉称:原告通过朋友瞿峰流认识被告。瞿峰流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一个月,且被告资信比较好。双方就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和违约责任,所以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按照协议约定,借期内年利率18%,一个月是人民币7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逾期利息是年利率30%,但超过法律规定,所以原告按照年利率24%主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归还2017年10月7日的借款本金5万元;2、支付2017年10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借款期间的利息750元;3、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一歆辩称:原告是职业放贷人,原告的借款方式是高利贷流程。2017年10月7日下午原告与介绍人瞿峰流到被告家,当时被告说自己只需要借3万元。但原告转给被告5万元,约定月利息20%,还要一千元看房费,然后被告又当场转给介绍人瞿峰流27000元,说是行规。所以被告实际只拿到本金23000元。一个月后,原告催要利息,因为被告周转不出,未支付。到11月17日左右,原告说要被告交逾期利息9000元。之后原告与介绍人又至被告家,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7万元,被告不同意。原告就一直催款。被告现已多还了27000元,不认可5万元本金和利息。故被告现最多同意归还原告5万元,不愿意承担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7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日期为2017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的《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利率1.5%,如被告不按期偿还借款,原告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30%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5万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据》,言明借到及收到原告5万元(本金)等。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观点,主要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及被告与微信名为宸的聊天记录以及2017年10月7日向“小风哥哥”的转账记录,以证明自己当天转账给瞿峰流27000元及原告一直催讨还款。原告陈述:自己转账给被告5万元,至于27000元不清楚。经质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提供的对案外人瞿峰流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对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无法认可,回去与原告核实后书面告知法院。2019年9月5日原告回复本院,大致内容为:因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久远,原告未留存,不确定被告是否存在删改情况;该聊天记录为双方日常对话,语言未经斟酌,不能凭以片面理解原告当时的真实意思。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曾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原告碍于朋友关系,确实使用过不同借口向被告催讨还款,实际也是避免催讨尴尬,以期被告能尽早还款等。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借款协议》及被告出具的《借据》等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被告认为实际只拿到本金23000元。但被告提供的原被告及被告与微信名为宸的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不能证明被告转给“小风哥哥”的27000元与本案有关,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5万元并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但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的违约责任中关于逾期利息利率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一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大帅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杜一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大帅2017年10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750元;
三、被告杜一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人民币5万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曹大帅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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