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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子元与上海铃木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子元,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卿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铃木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岩濑大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永杰,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雪静,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子元与被告上海铃木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子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子元负担。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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