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子元,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卿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铃木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岩濑大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永杰,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雪静,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子元与被告上海铃木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子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子元负担。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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