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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曹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曹某与被告曹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的宅基地5.72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2、由被告承担房屋测量费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1年3月26日,原告向暖泉房产管理所购买了位于蔚县房屋共计2.5间,其中包括西瓦房1间、临街北瓦房1.5间,里院从该北瓦房堂屋出入通街。1993年5月4日原告给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0038号),在1994年11月30日,原告给上述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蔚国用(94)字第12-1868号】。该证显示原告宅基地北部东西长5.2米,南部东西长5.8米。2017年7月,被告翻建房屋,将原属于原告的、里院出入通街的北瓦房堂屋宅基地侵占。经原告聘请的张家口瑞海测绘有限公司测量,被告侵占了原告宅基地使用面积5.72平方米。且因被告对原告宅基地构成侵权,原告不得以聘请鉴定机构进行测量,故被告应当承担测量费1000元。
被告曹某辩称,1、被告没有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被告于1978年购买梁文谦的房屋及院落后,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宅基地使用面积为317.27平方米,故原告侵占了被告宅基地60多平米。且2017年7月翻建房屋时,系原、被告协商一致后按照协商结果翻建的。原告聘请的张家口瑞海测绘有限公司测量的起止点不准确,测绘图纸制作过程和图纸显示的数字与事实不符。2、房屋测绘费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测绘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是否侵占原告宅基地5.72平方米的问题。原、被告均在蔚县院落居住,双方房屋均系购买所得,原告拥有房屋2.5间,被告在该院拥有房屋8.5间。2017年原、被告按照蔚县暖泉镇政府发展旅游业规划对双方居住的蔚县院落的临街房及院内东、西下房进行了翻新。翻新房屋前,原、被告伙院居住28年,在房屋及宅基地使用过程中未发生矛盾。房屋翻新施工前,双方制作了设计图,原告将临街供双方出入街一间堂屋从中间划分,将原来的一间半临街房变为一大间。院里的西下房一间也是在原址翻建的,且双方商定经镇政府同意将临街房向院里移2.5米,将房屋深度由原来的6.5米变成8.5米,双方翻新房屋后就土地使用问题仍未发生纠纷,仅因原告西下房一间出沿曾发生纠纷,后双方亦协商解决。现原告依据房产手续聘请张家口瑞海测绘有限公司对争议房院进行测量,但未出具测绘结论,且被告对测绘员不专业及测量起止点选择不当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张家口瑞海测绘有限公司测量图不予认定。综上,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的宅基地5.72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2、原告房屋测绘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的问题,因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构成侵权,故原告聘请第三方公司测量,与被告无关,其请求的测绘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栋

书记员: 高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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