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成年,住徐水县。
被告姚某某,女,成年,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辉,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姚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 史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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