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容朝,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雨青,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张晓宇。
原告曹容朝与被告严雨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曹容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容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美英
书记员:范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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