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建壮,男,195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伟莲,女,195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曹婷,女,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尚宏,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建壮、朱伟莲、曹婷与被告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建壮、朱伟莲、曹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顾天宇,被告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尚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建壮、朱伟莲、曹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8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在其售楼宣传资料中载明有双会所和游泳池,原告因此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16年9月30日起,被告开始交付房屋,被告也早已建造好了双会所和游泳池,但迄今为止未对业主开放。据查,双会所及游泳池均未经规划许可,要被拆除。被告出于商业利润的需要在销售过程中做虚假宣传,对系争房屋销售价格和购房者居住环境预期产生了重大影响,客观上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等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因此,售楼宣传资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被告不构成违约。即使法院认定被告违约,违约金应适用《预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13日,原告(乙方、买方)与被告(甲方、卖方)签订《预售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居住。第三条约定,乙方购买该房屋,总房价为2,482,435元。第九条约定,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0.01%违约金。补充条款一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所有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房型单片、建筑模型、样板房及任何口头介绍、解释(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等)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未在合同中被列入的,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为准。补充条款一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附件六的平面图指小区的新建房屋的平面示意;小区内的绿化、道路、景观、地下车库出入口、人防出入口、开关站、Ⅲ型站、电力箱变、煤气调压站、各类排风口及垃圾收集站和小区门卫房等其他构筑物,应以小区现场为准。补充条款一第十一条第5款约定,该项目地下车库,文化活动会所为甲方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属于甲方。
2017年3月15日,原、被告对系争房屋进行交接,并确认房屋实际总价为2,487,454元。
2018年5月9日,经核准,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至三原告名下。
另查明,系争房屋所属小区名为“中邦城市园”,该小区在售楼宣传时的宣传资料上载有“豪华双会所配套(艺术家文化泛会所、健身游泳会所):亲子娱乐中心(家长增加亲子互动的理想之地)、健身游泳中心(健身会所,露天泳池,畅享健康生活)、艺术·家(便捷、优质的艺术品交易平台,让艺术走近生活)”等内容。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在系争房屋所在的小区已建好双会所(健身会所和艺术家会所)和游泳池,艺术家会所经审批具有规划许可,健身会所及游泳池未经审批规划许可;艺术家会所和游泳池目前空关、不能使用,健身会所目前时而可以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宣传资料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状况存在差异,是否构成违约。2、如构成违约,则赔偿金如何确定。首先,关于是否违约问题。被告在关于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的宣传材料中明确载明该小区有双会所及游泳池,该宣传广告内容对原告的购房决策产生直接影响,该宣传广告内容虽未载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被告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仅健身会所时而可以使用,而艺术家会所和游泳池均空关,影响原告正常使用,且健身会所和游泳池均未经审批规划许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关于赔偿金的确定。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第九条系针对小区的平面布局,并未涉及双会所和游泳池,故被告主张适用该条约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健身会所客观上可以使用,艺术家会所和游泳池也已建成,本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依照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为15,4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建壮、朱伟莲、曹婷违约赔偿金15,4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曹建壮、朱伟莲、曹婷负担117.50元,被告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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