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彩琴,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火佳妮,女,200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中,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孝盛,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火媌,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陶骊,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靓,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宏君,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男。
原告曹彩琴、火佳妮、火媌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顾宏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火媌于2019年9月30日、原告曹彩琴、火佳妮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彩琴、火佳妮、火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彩琴、火佳妮、火媌负担。
审判员:丁文伟
书记员:李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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