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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彩琴、火佳妮等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彩琴,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火佳妮,女,200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中,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孝盛,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火媌,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陶骊,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靓,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宏君,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男。
  原告曹彩琴、火佳妮、火媌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顾宏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火媌于2019年9月30日、原告曹彩琴、火佳妮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彩琴、火佳妮、火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彩琴、火佳妮、火媌负担。

审判员:丁文伟

书记员:李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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