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家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刘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家骥、杨某某、刘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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