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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恩六与上海璞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宝,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楼三层313-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某某。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上某某有限公司、第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某某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文诒

书记员:徐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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