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振放,女,195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振宇。
被告: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振宇。
被告: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传平。
被告:北京恒盛同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韶。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振放诉被告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及北京恒盛同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振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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