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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陈某与唐某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歆,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歆,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陈某与被告唐某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之系表亲关系,原告曹某则通过原告陈某认识被告唐某之。2018年8月1日,被告唐某之因其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口头向两原告共同借款。故两原告分别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汇款,共计40万元。2018年11月4日,被告就上述借款向两原告共同出具书面借条,承诺上述钱款归还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被告仍未归还钱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利息(日期自2019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唐某之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并非其经常居住地,原告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唐某之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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