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婷,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妮,女。
被申请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星光,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敬丰物流有限公司、解小东、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94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上海敬丰物流有限公司、解小东、曹某某价值人民币2,435,235元(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2018年12月24日我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曹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被申请人曹某某名下牌号为皖K8XXXX的机动车,冻结被申请人曹某某中国银行徐汇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等财产。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曹某某上述保全措施。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曹某某庭外和解,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曹某某的起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某名下牌号为皖K8XXXX的机动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某中国银行徐汇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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