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董烈富(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男
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烈富,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烈富、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工程款纠纷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处理,原、被告双方协商均同意将汽车存放于夏庄派出所,并不是被告将原告的车强行扣留。原告主张被告扣押原告轿车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工程款纠纷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处理,原、被告双方协商均同意将汽车存放于夏庄派出所,并不是被告将原告的车强行扣留。原告主张被告扣押原告轿车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长:马国强
书记员: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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