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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萍、吕佳豫等与上海晋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文萍,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吕佳豫,女,199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王学云,女,193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晋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栾洪玉,经理。
  原告曹文萍、吕佳豫、王学云与被告上海晋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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