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文萍,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吕佳豫,女,199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王学云,女,193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晋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栾洪玉,经理。
原告曹文萍、吕佳豫、王学云与被告上海晋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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