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民,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浩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