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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与黄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明,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婕,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曹明与被告黄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燕、被告黄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就上海市宝山区宝城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系争房屋,按每月人民币3,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支付2018年4月1日至房屋返还之日的租金,支付违约金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每期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正常支付租金到2018年3月底。2018年3月下旬,原告用微信提醒被告支付租金,被告要求原告去拿现金,原告拒绝。当时被告还提出要求原告为其儿子办理暂住证,原告了解过相关政策,如果帮助被告小孩办理暂住证,会影响到原告自己亲戚的小孩办理暂住证,所以不同意。2018年4月1日,原告到系争房屋催讨租金,因为没有给被告小孩办理暂住证,被告丈夫冲出来打了原告,当时还报警了。派出所组织过双方调解,但是协商未果,被告至今未付租金。综上,原告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黄婕辩称,2018年3月被告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要求原告帮忙办理被告儿子的暂住证,原告不同意,所以被告想见到原告本人谈办理暂住证的事情,同时支付房租。后来被告一直没有见到原告,所以暂住证没有办理,租金也没有支付。原告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帮助被告办理暂住证,被告未支付租金不构成违约。综上,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同意支付租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之一。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月租金3,500元,每7月1日、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转账。合同第6.1条约定,乙方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的其他相关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使用系争房屋用于居住。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3,500元,并按约付清2018年3月31日前的全部租金。2018年3、4月,由于被告孩子办理暂住证的问题,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租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未约定原告有配合被告办理暂住证的义务,被告因暂住证问题而停止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现被告拖欠租金已经超过一个月,合同解除的条件已成就,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房屋,并向原告支付租金至房屋返还之日,同时原告应将押金返还给被告。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曹明与被告黄婕就上海市宝山区宝城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黄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曹明;
  三、被告黄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曹明支付2018年4月1日至房屋返还之日的租金;
  四、被告黄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明支付违约金3,500元;
  五、原告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黄婕返还押金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黄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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