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春阳,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进军,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曹春阳诉被告陈进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春阳及委托代理人陆月辉、被告陈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春阳诉称:2012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房使用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出资为原告位于青浦区赵巷镇沈泾塘村XXX号宅基地建房,包括水电安装、外墙窗套及其他附属配套装饰,其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作为出资人,可以免费承租使用上述房屋5年,承租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现被告承租使用的期限已经到期,原告曾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被告拒不搬离。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腾退青浦区赵巷镇沈泾塘村XXX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年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2万元为标准,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房屋使用费的标准为8万元/年。
被告陈进军辩称:被告确认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双方之间存在建房使用协议书,由被告出资为原告建房,建好后由被告免费承租使用5年即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但被告现在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理由如下:被告建造房屋面积大于批复面积。被告自行搭建了厨房,但被拆除。系争房屋在被告承租期间被政府评估。基于以上三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被告补偿,若原告不补偿,则被告不同意搬走。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12万元/年,被告认为该标准为7、8万元/年。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告家庭共同申请建造赵巷镇沈泾塘村XXX号农村宅基地房屋,并通过该村、镇及规土局赵巷所的审批。2012年2月24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建房使用协议书》一份,约定:一、本工程坐落于赵巷镇沈泾塘村XXX号,为住房拆建,其产权属于甲方。经双方同意由乙方全额出资建造。包括水电安装,外墙窗套及其他附属配套装饰。二、房屋结构根据甲方要求,按提供的图纸施工。三、基础结构、楼面结构、层面结构,配筋等按金葫芦十二区提供的图纸施工,其房屋为三层。八、工程结束后,作为工程出资方的乙方是当前的承租方,承租年限为五年,作为乙方出资的承租使用年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使用年限结束后,由甲方收回不动产,其他设备乙方自行处理。十一、经营期间若遇政府拆迁,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各项政策,并终止协议。经甲乙协商达成动迁分配以下共识:1、不动产归甲方;2、使用期间所添置的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归乙方所得。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另查明,2012年9月,被告就系争房屋建造完工并装修完毕。被告为将系争房屋能用于饭店经营还另外自行在三层主屋附近搭建了厨房间,该厨房间后因违章搭建被拆除。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农村建房用地申请表、建房使用协议书等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系争宅基地房屋签订的《建房使用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出资建造宅基地房屋并约定被告可免费使用五年,故房屋建成后双方就系争房屋成立租赁关系,现合同约定的租期已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原告要求收回房屋,故被告理应及时腾退。现被告拒不腾退,理应向原告支付租期届满后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关于原告先补偿被告后搬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被告认可为7、8万元/年。原告在审理中变更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为8万元/年。故本院确认系争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为8万元/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进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沈泾塘村XXX号房屋内腾退,并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曹春阳;
二、被告陈进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春阳房屋占有使用费(以8万元/年为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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