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琴,系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英(系武某某配偶),女。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曹某某陈述将诉争哈尔滨银行卡存放到成富乡派出所,其提交的“土地转让协议”中亦约定“现购买方将哈尔滨银行卡内现金(88599.09元)作为抵押,存放到派出所,待沙宏伟与站长武某某纠纷解决后,余款由购买方(曹某某)补齐”。曹某某主张武某某承担返还抵押款及利息的不当得利责任。本案涉及三方主体,一审法院对于曹某某将诉争银行卡交给成富乡派出所还是交给武某某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青春
审判员 郭彦超
审判员 殷学琳
书记员: 张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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