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
法定代理人:曹景琪,系原告曹某某之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玺。
被告: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瞿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X弄X区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曹某某与曹某某按各50%的比例按份共有。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2民初31614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原告应证明被告占用涉案房屋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因此本案必须以(2018)沪0112民初31614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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