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祝某某窜至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与城乡路十字路口西面人行道旁。由祝某某以遮挡他人视线的方式掩护曹某某,由曹某某利用银行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使用准备好随身携带的乐刷牌微型POS机近身贴靠他人盗刷他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内钱财。在当日16时至17时30分期间,先后盗刷被害人林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499元,盗刷被害人黄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499元,盗刷被害人劳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998元,共计人民币2996元。2020年4月13日0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祝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号房内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流水目录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查获经过;
2.被害人黄某某、劳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祝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祝某某现被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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