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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靳利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利珍和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购买原告土豆种子4.08吨,约定7元/吨,共计种子款28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2015年4月8日,因种子出现质量问题,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种子款按2.3元/斤计算,共计18768元,2014年11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作废,原告为被告出具了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提供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接收了货物,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买受人,在其接收货物后,应当全面、及时地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双方于2015年4月8日,经协商一致同意,土豆种子因质量问题,按2.3元/斤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采信,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土豆种子款为18768元。原告按月利率0.35%向被告主张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的利息为7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被告所辩称的原告出售给被告土豆种子时无合法的手续的抗辩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种子款18768元及利息756元,以上共计195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曹某负担113元,被告李某负担144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述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福星

书记员:高雅丰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代苦吗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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