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某1,女,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某2,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某3,女,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上海市。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平、何承燕,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某4,男,194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某5,男,195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某6,女,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冯某2、冯某1、冯某3因与被申请人冯某4、冯某5、冯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01民初25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曹某某等四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蒋建华
书记员:王鸿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