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无业。2020年8月2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小区**区**室,现住三河市**小区**号楼**室,务工。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快递员。2020年8月2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租住的三河市**镇**村民房内伪造、销售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在大厂县**镇**快递公司由快递员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将做好的假印章、假证件邮寄给买方。至案发,被告人曹某某伪造销售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四千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邮寄二千件左右。2015年7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经与李某甲(微信名,在逃)联系购买由曹某某伪造的假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八十余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
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出售,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邮寄,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购买假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曹某某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陈桂瑾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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