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乡**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伙同白怀平经预谋后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红岩水库下游水源保护区、禁渔区河里用炮仗炸鱼时,被途径该地的报案人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当场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鲫鱼七条、白餐两条,麦穗鱼一条及作案工具战神牌炮仗三盒。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出资1万元用于生态修复,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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