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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哲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女,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哲波,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13日,被告与宏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用原告父亲给的60万元进行债权投资,合同约定的期限为1年。2018年8月27日浦东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字3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对60万元投资款不做处理。现上述投资已到期,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本息。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60万元投资本金及收益。
  被告梁某某辩称,本案投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协商后共同决定以被告的名义投资。离婚时,投资款已到期,至今,该投资本金及收益没有收回,与离婚时的状态一致,被告没有实际收回投资款,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原告父亲将其动迁取得的钱款263万元给原告购买房屋。原、被告于2017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13日,被告与宏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经原告同意,被告用原告父亲给原告购房款中的60万元,进行债权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为1年。到期后,投资款未收回。2018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60万元投资款,同年8月本院判决离婚。由于投资款未收回,故未在离婚案中处理。目前,该投资款仍未收回。现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另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收到60万元的对外投资款的收益共计42,496元。
  以上事实,有(2018)沪0115民初34158号民事判决书、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讼争的60万元,是由原告父亲在原告婚前赠与给原告,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即离婚。结合本案情况,该60万元投资已产生的收益42,496元归原告所有。至于60万元的到期债权能否实现,尚不确定,在被告未收回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曹某某人民币42,496元;
  二、驳回原告曹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4,000元,被告梁某某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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