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友平,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05)第047752号)归原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各半所有;
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05)第047752号)现有两笔抵押债权(抵押权登记证明号分别为:浦XXXXXXXXXXXX、沪(2017)浦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涤除后三十日内,被告王某某需配合原告曹某某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相应税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16元,减半收取计17,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0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印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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