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4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项城市**路**佳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39.6mg/100ml)驾驶豫A*****号凯迪拉克牌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超速(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99km/h)行驶至**寨西侧路段时,遇赵某某驾驶太阳牌电动四轮车由现场南侧出来进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赵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7日曹某某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2020年5月19日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曹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前科查询等;
2.鉴定意见:尸表检验报告、车辆痕迹鉴定书、事故认定书等;
3.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4.证人孔某某、杨某某、凡某某等证言;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就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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