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7********,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云南省凤庆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商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陈某某(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所得入账单等书证;2
被害人杨某某、童某某的陈述;3.证人龚某某、陈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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