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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枚桂)(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47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南海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零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A6U****号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县道*公里***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6mg/l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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