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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7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号。2014年4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北园高架桥长途汽车站东侧300米处与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被交警查获。经对曹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2±7.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曹某某到案。案发后,曹某某已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陈某某对曹某某是鲁******车辆驾驶人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抽血时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二个月十五日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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