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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山东省郯城县**坊镇**村**组**号,打工。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措施,同年8月2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牌照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河南路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26591****)。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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