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时8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9小型轿车沿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大高速公路十里岗北收费站入口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3.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曹某某自愿认罪,并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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