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号,现住中山市大涌镇**路**公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0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广珠西线碧江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7月9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2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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