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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金湾商城大排档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曹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致使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身受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二处。2020年4月29日,曹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谅解书;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证人关某某、孙某甲、咸某某、刘某某、孙某乙、于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处,轻微伤二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4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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