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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阳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琐事与受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后曹某某持砖块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左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通过其家属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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