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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228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于2017年5月16日6时许,为报复王某甲(男,殁年79岁),在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立新庄村新兴街25号院南侧,用镐头猛击王某甲头面部数下,致王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曹某甲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镐头、带有血迹的衣物、鞋、红色砖头、木棍等物证;书证:“999”急救记录、死亡证明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赵某某、王某乙、曹某丙、姜某某、曹某丁、曹某戊、陈某某等证言。3.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鉴定书、痕迹鉴定书、补充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证人王某乙、被告人曹某甲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朱某乙家监控录像。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奚继军

2017年1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预审卷宗柒册,光盘拾陆张。

3.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扣押物品清单

灰色裤子一条

迷彩胶鞋一双

铁质镐头、上有折了的木头、带血迹一个

灰色衬衫一件

黑色裤子一条

棕色鞋一双

蓝色带条纹衬衫一件

白色黑格半袖一件

白色背心一件

黑色裤子一条

蓝色带条纹秋裤二条

紫色内裤一个

黑色皮鞋一双

蓝色袜子一双

黑色皮带一条

红色帽子一个

红色砖头二块

木棍一根

木屑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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