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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敲诈勒索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案发前住兴县**镇**村。 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被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 月23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兴县**镇***村山西********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施工地点,以该公司施工期间占用其家土地为由,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该公司索取补偿款2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少伟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电子卷宗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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