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现住东台市东台镇**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20日23时56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场时,被东台市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后对其依法抽血送检。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7.1毫克。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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