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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起诉书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封丘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XX镇XX村村民曹XX在其家门口的菜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种植面积为长1.78米、宽1.37米。经民警现场铲除清点罂粟幼苗数量共1700株。后经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对扣押曹XX种植的植物体(幼苗)进行物种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扣押曹XX种植的植物体均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扣押清单、销毁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高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检验报告1份;

5.勘验、检查等笔录:封丘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XX经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XX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娜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XX现取保候审于XX镇XX村XX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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