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街*****小区*排***号,现住迁西县城关****小区*****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7日迁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城关**街****俱乐部二楼设置麻将机并组织人员赌博。同年6月26日16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该俱乐部二楼一包间内将正在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的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及被告人曹某某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曹某某组织赌博非法获利71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公安局扣押的曹某某持有账本两本;
2迁西县公安局收缴麻将两副;
3没收曹某某等人赌资贰万零染佰元、没收曹某某非法所得柒万壹仟捌佰陆拾柒元;
4、证人李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出具的证言;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检查笔录;
9、****厅赌博案“流水”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连国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3332****);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
3.随案移交账本两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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