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晚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苗某某在靖边县**巷内因琐事发生厮打,致苗某某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苗某某因脑血管畸形破裂导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生前外伤是死亡诱因,醉酒为辅助死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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